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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124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7 日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鄭諺璟
債務人
范振金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據查債務人勞保投保單位之登記地址在臺中市(已自祥盛汽車有限公司、展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退保),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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