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1241號
- 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代理人
- 鄭諺璟
- 債務人
- 范振金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據查債務人勞保投保單位之登記地址在臺中市(已自祥盛汽車有限公司、展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退保),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