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27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2 日
- 當事人馥華全球電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2715號 債 權 人 馥華全球電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靖崴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NETINAK SURAKIATTI 蘇拉凱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據查債務人受僱所在地在桃園市,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