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0 日
- 當事人張芷綾、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添財、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龐德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陳昭文、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以明、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井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芷綾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民國113年5月13日所為民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件一「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準用上開規 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