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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0 日

  • 當事人
    張芷綾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芷綾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民國113年5月13日所為民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件一「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準用上開規 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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