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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2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3 日

聲請人
即債務人
余權福
代理人
葉芷楹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理人
鄭穎聰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陳奕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業依民國113年5月15日裁定所示之清算財團處分方法,裁定附表編號(一)新竹市○○段000○000地號(權利範圍各63分之1)經管理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八次拍賣未拍定;編號(二)新竹市○○段000地號及同段000建號經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667號拍定之案款新臺幣1,773,300元解繳到院,並經本院製作分配表進行分配,認可後予以公告在案,茲本院業依裁定將清算財團財產處分完畢,編號(一)之不動產處分無結果應返還債務人,有管理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回函、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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