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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4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9 日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高敏華
代理人
陸詩雅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陳冠翰、張簡旭文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蔡琦秋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林律丞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羅鴻章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已於113年8月23日以新院玉民寶112司執消債清44字第33229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附表:清算財團財產及處分方法

1.板信商銀存款151元:處分方式採不處分,由債務人向本院解繳同額款項供分配。

2.台灣銀行存款160元:處分方式採不處分,由債務人向本院解繳同額款項供分配。

3.郵局存款27元:處分方式採不處分,由債務人向本院解繳同額款項供分配。

4.富邦人壽保單(依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0月0日出具保單金額列表為102,973元):處分方式採不解約,由債務人向本院解繳同額款項供分配。

5.板信商業銀行股票1209股(依債務人陳報基準日市值每股7元換算合計為8,463元):處分方式採不處分,由債務人向本院解繳同額款項供分配。

6.中華電信電纜公司股票21股(依債務人陳報基準日市值每股39.3元換算合計為825元):處分方式採不處分,由債務人向本院解繳同額款項供分配。

7.郭家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7000股(該公司非上市公司,以每股10元換算合計為70,000元):處分方式採不處分,由債務人向本院解繳同額款項供分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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