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高敏華、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曹為實、陳冠翰、張簡旭文、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俞宇琦、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宋耀明、蔡琦秋、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林律丞、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俊智、羅鴻章、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倍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高敏華 代 理 人 陸詩雅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陳冠翰、張簡旭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蔡琦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林律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羅鴻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債 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已於113年8月23日以新院玉民寶112司執消債清44字第33229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本件並 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附表:清算財團財產及處分方法 1.板信商銀存款151元:處分方式採不處分,由債務人向 本院解繳同額款項供分配。 2.台灣銀行存款160元:處分方式採不處分,由債務人向 本院解繳同額款項供分配。 3.郵局存款27元:處分方式採不處分,由債務人向本院解繳同額款項供分配。 4.富邦人壽保單(依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0 月0日出具保單金額列表為102,973元):處分方式採不解約,由債務人向本院解繳同額款項供分配。 5.板信商業銀行股票1209股(依債務人陳報基準日市值每股7元換算合計為8,463元):處分方式採不處分,由債務人向本院解繳同額款項供分配。 6.中華電信電纜公司股票21股(依債務人陳報基準日市值每股39.3元換算合計為825元):處分方式採不處分, 由債務人向本院解繳同額款項供分配。 7.郭家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7000股(該公司非上市公司,以每股10元換算合計為70,000元):處分方式採不處分,由債務人向本院解繳同額款項供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