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14 日
- 當事人蕭月妮、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彰殷、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蔡明順、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曹𦓻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志銘、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佳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群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互盛股份有限公司、李家逸、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蕭月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吳彰殷(兼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蔡明順(兼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代 理 人 曹𦓻峸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黃志銘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李佳珊(兼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群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書全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前列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互盛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代 理 人 李家逸(兼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普豪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為元大人壽、南山人壽保單現值及現金等,均經債務人提繳現值到院,並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以公告在案,茲本院業將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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