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68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相對人
- 蔡昀臻
- 關係人
- 知林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蔡政雄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關係人知林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訂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賬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與因前述法律關係所生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費用等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6,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111年06月20至141年06月13日止,並經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聲請人執有關係人等於民國(下同)111年6月14日簽發,面額共計5,500,000元之本票,到期日為111年10月01日,付為台北市○○區○○路000號8~12樓,免作成拒絕證書票乙紙,詎屆期為付款之提示,目前尚積欠3,776,990,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並已向士林地方法院聲請本票。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等件正本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7675號民事裁定暨本票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2年5月15日新院玉民寶112司拍68字第017949號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12年6月2日、112年5月29日送達相對人及關係人,有送達證書附卷足稽,惟迄未見相對人及關係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112年度司拍字第68號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單位:平方公尺) 1 新竹市 新港 623 975.49 10000分之515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築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86 新港段623地號 ------------ 東大路四段204巷19號5樓 住家用、鋼筋混泥土造、5層 五層:79.27 合計:79.27 陽台11.37 ㎡,含共有部分397建號,及一切附屬建物 全部 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