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陳文鋒、林佳錡、騰逸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劉德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94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文鋒 相 對 人 林佳錡 關 係 人 騰逸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德威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分別於民國(下同)109年10月22日及110年8月9日,為擔保相對人及關係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分別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7,800,000及1,6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辦妥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關係人騰逸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邀同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於⑴109年10月27日向聲請人貸款5,2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10月27日起至125年4月27日止,借款利息自第一次撥款日起,依聲請人銀行定儲機動利率指數加碼年息1.20%,按月計付。另依貸款總約定書第22條之約定,借款人逾期還本或付息時,除依上述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繳息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另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⑵109年10月27日向聲請人貸款1,3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10月27日起至125年4月27日止,借款利息自第一次撥款日起,依聲請人銀行定儲機動利率指數加碼年息1.20%,按月計付。另依貸款總約定書第22條之約定,借款人逾期還本或付息時,除依上述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繳息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另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⑶於110年8月12日向聲請人貸款1,5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8月12日起至125年8月12日止,借款利息自第一次撥款日起,依郵匯局二年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指數加碼年息1.155%,按月計付。惟第一次撥款日起12個月內予以優惠按年息1%機動計算。前述借款皆約定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逾期六個月以內者,另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關係人自112年3月27日起即未依約還本繳息,且尚欠聲請人本金共7,037,743元及利息暨違約金未還,依貸款總約定書共通條款第5條第1項之約定,借款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關係人已喪失期限利益,上開債務均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貸款總約定書、借款契約書、契據變更約定書、聲請人銀行定儲機動利率指數表、郵匯局二年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指數表、授信交易紀錄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2年8月31日新院玉民寶112司拍94字第033853號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12年9月18日、112年9月6日送達相對人及關係人,有送達證書附卷足 稽,惟迄未見相對人及關係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