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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號

聲請延長履行期限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8 日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許雅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侯名行

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0日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7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二年(即自民國112年2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1月31日止,共二十四個月停止履行),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之其次各期之履行期限按此遞延,依更生方案繼續履行。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聲請人即債務人在於民國(下同)112年1月31日遭原任職公司資遣,自112年2月起暫無工作,故實無法依更生方案繼續履行,為此聲請延長履行期限2年等語。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11年4月10日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7號裁定認可確定,經本院依職權核閱相關卷宗無訛。次查,債務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立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正本,及本院職權調取債務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為憑,堪認債務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其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中之履行期限12個月,揆諸首揭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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