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張慧貞
- 原告伸華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329號 聲 請 人 伸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慧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均亭、梁秀蘭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9月23日通知債權人於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2年9月2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