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57號
- 聲請人
- 迎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正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建融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第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建融為公示送達,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112年4月19日通知命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補費,該通知已於112年5月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