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元晶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駿賢、偉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元晶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陳駿賢 相 對 人 元晶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偉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 代 理 人 廖王黎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零陸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經本院110年度勞訴 字第37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勞上字第102號民事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告(即聲請人)負擔。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固愷 附表:計算書 審級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考 一 裁判費用 10,900元 1.聲請人預納。 2.聲請人原起訴標的金額1,200,440元,嗣減縮為842,981元,減縮部分之裁判費3,72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 項規定,則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 二 裁判費用 13,875元 1.聲請人預納。 2.聲請人原上訴標的金額842,981元,嗣減縮為831,214元,減縮部分之裁判費16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2項規定,則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 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第一審判決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 (1)第一審訴訟費用:7,040元(計算式:10,900-3,729=7,171)。 (2)聲請人起訴請求給付842,981元,經本院110年度勞訴字第37號民事判決全部敗訴後聲請人全部提起上訴,嗣又減縮上訴聲明為831,214元,是以聲請人敗訴部分之11,767元已因訴之減縮視為撤回上訴而告確定,則先行確定部分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100元(計算式:7,171×11,767/842,981=100),由聲請人負擔。 (二)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 (1)第一審未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6,940元(7,040-100=6,940)。 (2)第二審訴訟費用:13,710元(計算式:13,875-165=13,710)。 (三)綜上,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20,650元(計算式:6,940+13,710=20,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