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6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9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瓅即郭嘉甄即郭莉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606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王敬堯律師 相 對 人 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瓅即郭嘉甄即郭莉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七年度存字第三四八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物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登錄債券面額新台幣參仟肆佰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規定甚明。另所謂「訴訟終結」,應從廣義解釋, 包括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及執行程序終結在內,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682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163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登錄債券面額新台幣參仟肆佰萬元為擔保金,以本院107年度存字第348號提存事件提存並以本院107年度司執全字第99號假扣押 執行在案,茲因該事件之本案請求業經聲請人取得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4870號支付命令終結,聲請人亦已聲請本院112年度司裁全聲字第6號裁定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並具狀撤回上開假扣押執行程序,是本案業經終結,聲請人已定一定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為此,請求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上開上開裁定、提存書、本院通知行使權利函等影本,且經本院調閱上開假扣押裁定及撤銷假扣押裁定之卷宗、擔保提存事件卷、執行事件卷查核無誤,本院107年度司執全字第99號假扣押執行事件亦經聲請 人具狀撤回執行並撤銷執行程序,可認符合廣義之訴訟終結情形。而本件訴訟終結後,聲請人已向本院112年度聲字第95號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有 本院112年9月7日新院玉民慧112聲95字第034829號函在卷,亦經本院依職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民事紀錄科函查未受理相對人對聲請人提起之民事訴訟、聲請調解或聲請支付命令等事件,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回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回函、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請求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