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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聲字第715號

113年度家聲字第17號

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高敏俐

聲請人
林長維
聲請人
林文賢
相對人
林朝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乙○○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

二、聲請人甲○○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

三、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乙○○、甲○○(下分稱其名,合稱聲請人)之父親,聲請人自幼均是由母親楊素珠扶養照顧,相對人時常無故離家,不知去向,並未善盡為人父應盡之扶養義務,嗣聲請人母親楊素珠向法院訴請離婚後,兩造更無任何聯繫,是相對人無正當理由對聲請人未盡扶養義務,爰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聲請裁定免除扶養義務,並聲明: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予以免除。

二、相對人表示:聲請人確均係由楊素珠獨自扶養,伊未曾扶養聲請人,兩造已30、40年未曾聯繫或見面,對於聲請人之本件聲請無意見等語。

三、按「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考其立法理由,係在以個人主義、自己責任為原則之近代民法中,徵諸社會實例,受扶養權利者對於負扶養義務者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曾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所定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對於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此際仍由渠等負完全扶養義務,有違事理之衡平,此種情形宜賦予法院衡酌扶養本質,兼顧受扶養權利者及負扶養義務者之權益,依個案彈性調整減輕扶養義務。至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第1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如法律仍令其負扶養義務,顯強人所難,爰明定法院得完全免除其扶養義務。

四、經查:

(一)相對人為聲請人之父親,現年6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其110年及111年度均無所得收入,名下亦無財產,現罹患胰臟癌未期,體況虛弱,其前曾於104年間領有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新臺幣(下同)1,975,500元,目前則未領有新竹市政府社會福利補助等情,有其戶口名簿、戶籍資料、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新竹市政府112年12月28日府社婦字第1120199239號函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2年12月26日保普老字第11213091430號函等件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頁、第21至25頁、第28至29頁、第35至37頁),是相對人顯然無法以自己之能力、財產維持自己之生活,屬不能維持生活之人,而有受扶養之必要。而相對人已與配偶即聲請人之母親楊素珠離婚,聲請人係相對人之成年子女,依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7條規定,對相對人有扶養義務。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自其等幼即對其等未盡扶養照顧義務,與聲請人之母親楊素珠離婚後對其等亦無關心愛護或探視之情,聲請人自幼均係由楊素珠獨自扶養等情,業據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核與相對人到庭陳述內容大致相符,並經相對人表示對聲請人前開陳述均無意見等語,復有本院依職權查調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189號民事判決在卷可稽,堪信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過往無正當理由對其等未善盡扶養義務一節為真。

(三)本院審酌相對人為聲請人之父親,於聲請人未成年前,依法對聲請人負有扶養義務,而其過往並非無能力,且無不能扶養聲請人之情形,卻未曾扶養照顧聲請人,亦未曾支付任何扶養費用,聲請人端賴母親楊素珠扶養,兩造形同陌路,亳無父子親情可言,足認相對人於聲請人之成長過程中,對其無正當理由而未盡其扶養義務,情節重大,若強令聲請人負擔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顯失公平,參照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之規定,請求免除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2項、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敏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聲字第715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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