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小上字第3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彭淑苑周美玲傅伊君

上訴人
傅淑芳 住新竹縣○○市○○路○段000號00 樓
被上訴人
朱泰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八行關於「本院竹北簡易庭112年度竹小字第159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竹北簡易庭112年度竹北小字第159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法 官 周美玲

                  法 官 傅伊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小上字第36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