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小上字第36號
- 上訴人
- 傅淑芳 住新竹縣○○市○○路○段000號00 樓
- 被上訴人
- 朱泰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八行關於「本院竹北簡易庭112年度竹小字第159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竹北簡易庭112年度竹北小字第159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彭淑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