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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1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潘韋廷

反訴
原告 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邱臣遠
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律師
古旻書律師
反訴
被告 繼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孝弘
訴訟代理人
羅文祥
蔡睿行
謝宜庭律師
反訴
被告 晉益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貴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之給付工程款等事件,經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為6,119萬0,0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萬0,560元,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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