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1號
- 反訴
- 原告 新竹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邱臣遠
- 訴訟代理人
- 許美麗律師
- 古旻書律師
- 反訴
- 被告 繼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孝弘
- 訴訟代理人
- 羅文祥
- 蔡睿行
- 謝宜庭律師
- 反訴
- 被告 晉益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貴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之給付工程款等事件,經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為6,119萬0,0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萬0,560元,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