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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楊明箴

原告即反訴

被告
東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亮
訴訟代理人
游開雄律師
反訴被告
復豐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亮
反訴被告
名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豪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蓮菊
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沂彤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告即反訴
原告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陳中權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蔡宜靜律師

廖友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一庭法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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