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4號 原告即反訴 被告 東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亮 訴訟代理人 游開雄律師 反訴被告 復豐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亮 反訴被告 名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豪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蓮菊 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律師 蔡沂彤律師 被告即反訴 原告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陳中權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蔡宜靜律師 廖友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