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楊子龍
- 法定代理人王君原、邱宏章
- 原告雙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唐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唐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君原 訴訟代理人 鍾安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雙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宏章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林靜怡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靖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洪郁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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