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閻廷偉、嘉能工程行即魏嘉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51號 聲 請 人 閻廷偉 相 對 人 嘉能工程行即魏嘉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 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載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民國112年6月間開始至相對人處上班,惟相對人於112年7月中突然告知聲請人不用去上班,前經聲請人向本院提出另案112年度竹勞小字第9號案件,在該案件涉訟時,兩造達成和解,相對人願意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16,153元,及回復僱傭關係,聲請人撤回訴訟,惟相對人仍拒絕聲請人復職,為此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自112年7月20日至10月20日每月薪資54,000元,共計162,000元,而聲請人生活困難, 母親身罹重病須聲請人前往醫院探視及簽署文件,只能以打臨工方式維生,工作及薪資又遭相對人拒絕及拖欠,目前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且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許法律扶助,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附卷可稽,核與聲請人主張情節相符,又聲請人所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請求,尚待日後本件調查證據進行實質審理,形式上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本件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勞動法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