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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2 日
  • 法官
    陳麗芬

  • 當事人
    牟鎧楺即牟氏靉即牟敏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牟鎧楺即牟氏靉即牟敏榛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調解未能成立,經新竹縣湖口鄉調解委員會發給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聲請人於112年3月25日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曾煜智 附件: 一、請補繳裁判費1,000元及預納郵務送達費用6,8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最高學歷。 四、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 五、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汽機車行照影本、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清 單。 六、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並提出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或退休金,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111年11月至112年4月之薪資 單及獎金明細表,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每月薪資、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如以零工維生,請說明工作內容、每日薪資、每月薪資各分別為何? 九、承上,倘聲請人另有其他兼職(如天麗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美商亞洲美樂家有限公司執行業務),請說明每月收入數額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請說明聲請人之父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父親之扶養義務人共幾人(含父親再婚後之子女)?共同扶養人分擔比例?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數額?並提出聲請人父親之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清單。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之女兒是否在學中?若是,應提出最新學年度之在學證明,如為學生證應有蓋記當期學年度註冊組戳記;女兒有無打工?每月收入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二、請陳報繫屬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及其案號,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十三、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之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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