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4 日
- 當事人溫明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溫明祥 代 理 人 李律民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 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4號)未能成 立,並經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有聲請人112年3月29日陳報暨聲請更生狀、本院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件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黃志微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01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繼承、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 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最高學歷。 四、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使用權源為何?如基於租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每期房租繳納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國稅局財產總歸屬資料清單、最新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清單、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汽機車行照影本、聲請人及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六、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並提出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 七、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及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111年10月至112年3月之薪資 單、獎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 九、請說明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是否誤載為裕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是否有擔保?如是,請提出更正後之債權人清冊,並說明擔保車輛之現值分別為何?債權人是否已取回受償?不足額為多少?並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債權人通知文件等。 十、請詳實說明債務形成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雖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更生程序仍應補正。 十二、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