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4 日
- 當事人魏淑慧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魏淑慧 代 理 人 戴美雯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再按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 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77號)未能成立,經本院 發給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2年7月6 日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曾煜智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7,31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繼承、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 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陳報名下有新竹市○區○○路00號5樓之房地,惟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無該筆房地,請就此說明之,並提出上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倘該房地已遭強制執行,請提出執行結果相關資料(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公文、估價報告、分配表等)。 四、請提出益康生活館於107至112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國稅局查定銷售額之證明文件,並說明營業總額若干元?平均每月營業額? 五、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示,聲請人於花旗銀行、星展銀行之債權人欄位,就「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勾選「是」,請說明擔保品各為何?該擔保品為何人所有?並提出相關證明(如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六、請說明最高學歷。 七、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目前居住地址? 八、請提出聲請人名下之汽機車行照影本;聲請人及2名子女之 「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九、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並提出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十、請說明聲請人於臺灣銀行之存款數額(含活期儲蓄存款、定期存款)分別為何?於其他銀行、郵局、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存款數額各為何?並檢附相關資料佐證。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退休金,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二、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112年1-6月之薪資及獎金明細表,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每月薪資、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倘有兼職(如直銷等),請一併陳報上開事項並提出每月收入證明。 十三、請分開說明聲請人負擔其個人之每月必要支出、每月子女扶養費數額各為多少?與前配偶分擔子女扶養費之比例?倘前配偶未分擔子女扶養費,請說明原因並提出相關資料佐證。 十四、聲請人之2名子女是否在學中?若是,應提出在學證明文 件;又2名子女有無打工?每月收入為何? 十五、請提出與民間債權人借貸契約、借據、執行名義或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需含有立約雙方簽章)。 十六、聲請人陳報積欠債務達2500多萬元,請詳實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十七、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之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