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官林麗玉
- 法定代理人何英明、邱月琴、郭明鑑、林謙浩、李憲章、周添財、范志強、陳嘉賢、尚瑞強、程耀輝、陳紹宗、伍維洪、許勝發、宋耀明、鄧明斌、莊仲沼
-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劉家瑜、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春穆、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行正、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董瓊雲、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勝豐、唐曉雯、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呂亮毅、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滙豐、星展、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吳憲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吳憲勝(即吳明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劉家瑜(兼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李春穆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董瓊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勝豐 唐曉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呂亮毅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吳憲勝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即債務人吳憲勝經本院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2號 裁定免責,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吳憲勝前依消債條例規定聲請清算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9年12月4日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41號 民事裁定自109年12月4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於111年5月25日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9號民事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嗣經本院112年1月9日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2號民事裁定聲請人應予免責,並於112年1月30日確定,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上開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依消債條例第144 條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書 記 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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