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勞簡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旭昇精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雄偉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慧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萬67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