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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勞簡字第4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黃世誠

上訴人
即被告
旭昇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雄偉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慧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萬67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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