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勞簡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旭昇精密有限公司、林雄偉、陳慧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勞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旭昇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雄偉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陳慧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萬67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楊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