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小字第7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6 日
- 當事人達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蘇開建、英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小字第779號 原 告 達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開建 訴訟代理人 李保宜 被 告 英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附設新竹市私立英代外語短期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梁新晨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預繳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叁仟壹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范欣蘋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