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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小字第812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徐婉寧

原告
億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易凌
訴訟代理人
曾佳琪
被告
吳泰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4月17日宣判,惟原告於113年4月11日具狀撤回起訴,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徐婉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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