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小字第812號
- 原告
- 億昇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易凌
- 訴訟代理人
- 曾佳琪
- 被告
- 吳泰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4月17日宣判,惟原告於113年4月11日具狀撤回起訴,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