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簡字第186號
- 原告
- 張淑鈴
- 訴訟代理人
- 洪大明律師
- 複代理人
- 彭郁雯律師
- 被告
- 秀龍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合淞
- 訴訟代理人
- 楊隆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柒拾玖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佰柒拾玖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434之1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一、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
二、受不利判決之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捨棄上訴權者。
三、受不利判決之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履行判決所命之給付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