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簡字第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3 日
- 當事人森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張龍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簡字第251號 原 告 森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岳 訴訟代理人 曾煜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昱誠、宇生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交 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121,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