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簡字第43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汪銘欽

原告
展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聖
訴訟代理人
蔡宗恒
被告
綠夾克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聰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11月間向原告購買授權產品,貨款共新臺幣(下同)1,039,500元,並約定預付50%貨款,剩餘50%貨款則應依授信額度於出貨後30日內付清。詎被告僅給付639,500元,迄尚積欠400,000元未清償,雖經原告迭次催付,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買買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貨款,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0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從頭到尾都沒有拒絕支付款項,伊以為原告同意分期付款,之前已分期給付兩期款項。被告願支付所欠款項,但希望分期付款10期。本件係業務上的談判,不應該訴諸司法,浪費司法資源等語置辯,爰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報價單、對帳單、電子發票證明聯、付款條件同意書、付款條件同意書、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又被告辯稱希望分期付款10期清償,本件係業務上的談判,不應該訴諸司法,浪費司法資源云云,然為原告所不同意,自不得執為抗辯。

(二)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積欠之貨款40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12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