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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簡字第449號

承租國有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吳宗育

原告
建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吉輝
訴訟代理人
陳律均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建弘律師
訴訟代理人
趙天昀律師
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承租國有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第一行至第二行中關於「29-1」記載,應更正為「9-3」。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辛旻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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