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簡字第449號
- 原告
- 建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吉輝
- 訴訟代理人
- 陳律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建弘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趙天昀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趙子賢
- 訴訟代理人
-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承租國有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第一行至第二行中關於「29-1」記載,應更正為「9-3」。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