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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簡字第57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吳宗育

原告
陳家韋
被告
盧道明
被告
李宗林
被告
賴美文
被告
毅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洪志國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魏順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主文欄第六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李宗林、盧道明連帶負擔百分之11;由被告盧道明負擔百分之21;由被告賴美文、李宗林、盧道明負擔百分之48;由被告負擔被告賴美文、李宗霖負擔百分之2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毅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更正判決,而觀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確實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辛旻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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