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簡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3 日
- 當事人曾泰鈞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簡字第80號 原 告 曾泰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彥豪即拾柒企業社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