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調字第130號
- 聲請人
- 卡爾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淑玲
- 相對人
- 沈家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2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2年6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今未補正,所為調解之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