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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調字第31號

聲請調解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楊明箴

聲請人
劉華巖
相對人
新竹高爾夫俱樂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相對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及北門派出所具領簽章簿影本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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