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08號
- 上訴人
- 佳驊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寶洞
- 訴訟代理人
- 賴建豪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壎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邱鉦淯
- 訴訟代理人
- 號
- 被上訴人
- 姜岱均
- 訴訟代理人
- 鄧為元律師
- 李介喆 住彰化縣○○市○○街000巷00弄00
蔡孟容律師
黃榆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20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準備程序。
理由
一、本件於前次準備程序終結後,被上訴人具狀兩造已議妥為訴訟上和解,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楊明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