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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2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林麗玉

原告
陳曙祥
被告
林芳如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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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馬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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