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陳曙祥、林芳如、盈順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馬淑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28號 原 告 陳曙祥 被 告 林芳如 被 告 盈順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0,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書 記 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