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5 日
- 當事人王振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45號 原 告 王振懿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宇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柒萬壹仟玖佰柒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肆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玖佰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書 記 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