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綠景莊園社區管理委員會、廖志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46號 原 告 綠景莊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志勳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人 宋勇超 訴訟代理人 蔡健新律師 被 告 景德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定和 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律師 詹祐維律師 郭庠榛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曾聲請對被告景德勝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 繳裁判費17,3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6,83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曾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