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46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陳麗芬

原告
綠景莊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志勳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訴訟代理人
人 宋勇超
訴訟代理人
蔡健新律師
被告
景德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定和
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律師

詹祐維律師

郭庠榛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曾聲請對被告景德勝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繳裁判費17,3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83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