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46號
- 原告
- 綠景莊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廖志勳
- 訴訟代理人
- 兼送達代收
- 訴訟代理人
- 人 宋勇超
- 訴訟代理人
- 蔡健新律師
- 被告
- 景德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定和
- 訴訟代理人
- 林雅芬律師
詹祐維律師
郭庠榛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曾聲請對被告景德勝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繳裁判費17,3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83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