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5 日
- 當事人昕廣資訊整合股份有限公司、吳祝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58號 原 告 昕廣資訊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祝萍 訴訟代理人 胡林凱律師 慕宇峰律師 被 告 聯合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長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1,501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84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三、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