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4 日
- 法官林南薰
- 法定代理人劉文雄
- 原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70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劉文雄 訴訟代理人 馬宗廷律師 林盈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創知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陳麗麗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