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4 日
- 當事人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劉文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70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劉文雄 訴訟代理人 馬宗廷律師 林盈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創知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