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2 日
  • 法官
    林麗玉
  • 法定代理人
    劉世仁

  • 原告
    海克力斯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姜禮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03號 原 告 海克力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世仁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禎 被 告 姜禮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書 記 官 郭春慧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