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03號
- 原告
- 海克力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世仁
- 訴訟代理人
- 李育禎
- 被告
- 姜禮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1103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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