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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2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鄭政宗

原告
鑫祥時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昀秀
訴訟代理人
施正欽律師

游全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鄭有欽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參萬肆仟參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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