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8 日
- 當事人加昌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邱奕銘、張月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40號 原 告 加昌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奕銘 訴訟代理人 劉睿哲律師 被 告 張月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