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洪秀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44號 原 告 洪秀芬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複 代 理人 嚴惠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慶明、曾麗萍、陳景生、蔡明清、群昇開發有限公司間減少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書 記 官 吳雅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