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99號
- 原 告
- 協羽機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好
- 被 告
- 文玉科技有限公司
- 兼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玉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履行協議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99,4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16,340元(計算式:16,840-500=16,340),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