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守旺系統科技有限公司、李碧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14號 原 告 守旺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碧銀 訴訟代理人 丁聖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盛工程行即石國文、大新電纜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參萬伍仟捌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