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3 日
- 當事人力龍交通有限公司、李樹木、王臺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38號 原 告 力龍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樹木 訴訟代理人 邱郁仁 被 告 王臺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返還牌照等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台幣2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陳佩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