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67號
- 原告
- 趙曉音
- 被告
- 黃家花
- 被告
- 徐玉嫦
- 被告
- 庭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宸綾
- 被告
- 榮總新竹分院
- 法定代理人
- 陳曾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家花、徐玉嫦、庭華有限公司、榮總新竹分院間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