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2 日
- 法官彭淑苑
- 法定代理人湯富生
- 原告吉利豐瀝青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18號 聲 請 人 吉利豐瀝青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湯富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城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華新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國順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為財產權但不能核定其價額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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