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18號

聲請調解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彭淑苑

聲請人
吉利豐瀝青工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湯富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城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華新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國順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為財產權但不能核定其價額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