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18號
- 聲請人
- 吉利豐瀝青工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湯富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城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華新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國順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為財產權但不能核定其價額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