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場地使用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太陽光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羅家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46號 原 告 太陽光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家慶 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律師 柯宏奇律師 周銘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日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場地使用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貳仟貳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郭家慧